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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对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方式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邮编:361000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到达鹭滨大厦后,请至一楼前台处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复议,由前台人员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行政赔偿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请求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请求行政赔偿。
(二)申请方式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邮编:361000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赔偿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至鹭滨大厦1楼前台处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赔偿,由前台人员与政策法规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