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9 19:0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已全面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