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欢紫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纳税人:
你公司(详见附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缴纳税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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