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注意啦!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个体工商户开具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发票时存在不少易错点。想要合规开具这类发票,以下这些行为绝对不能有!
发票开具常见问题如下
一、开票、受票主体虚假
严禁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其他主体身份开票、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等。如果购买方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且必须是发票开具业务的实际购买方。
二、错误选择特定业务发票
目前数电发票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特定业务发票,在开票时需注意区分“不动产销售”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正确选择特定业务发票种类。
小贴士
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定业务开票页面“特定信息”栏,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要素为必填项,请务必注意如实填写。
三、发票品名与实际不符
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常见的有实际提供的经营业务为“住宿服务”,却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的情形。还有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在发票开具时需注意区分业务实质,来判断是否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
小贴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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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申报提醒
1.如果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也需要在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但如果是营业用房,请记得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哦!
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我们呼吁广大经营者
发票的核心是如实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活动,发票开具一定要信息填写完整、内容表述真实,做到票货相符、票款相符。如变名开票,即使金额真实,也构成了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不仅会被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开具发票时,请务必确保票面信息与实际业务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