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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有回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销售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6-04-13 10:54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青海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为做好税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我们依托官方抖音号“中国税务”,推出了“@中国税务有回应”栏目,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税费问题。

有网友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是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一起来看看回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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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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