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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起学丨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调整为1000元
发布日期:2026-03-13 12:27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小夏,我学习了上期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新政要点”,但有一些疑问。我是自然人,自然人适用的起征点提高了吗?


是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也就是说,起征点由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提高到了1000元。


确实提高不少。那按月的呢?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那我要怎么判断自己取得的应税收入适用按月还是按次纳税呢?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除以下六种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情况: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白啦!也就是按次纳税的情况下,收入不超过1000元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咯。


是的,同时提醒您关注以下情况:


如果您的不含税销售额正好为1000元,属于达到了起征点,需按1000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如果您的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例如提供旅游服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达到1000元,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如果您在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累计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如果我一个月内同时取得按月和按次的收入,这要怎么计算呢?


比如我这个月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月分摊下来是8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同时还去讲课,按次收费2000元,要缴纳增值税吗?


您这个月发生了文件中“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特定情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一下规定:


自然人发生“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由于您本月取得的租金和授课收入低于起征点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的,如果您取得的租金和授课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不得分拆收入,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明白啦,谢谢!


您客气啦。相关的政策依据附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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