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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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缴纳税额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送达文书清册 .xls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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