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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04 16:07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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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期未缴纳2024年6月至2025年7(属期)社会保险费¥43,763.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厦思税社征决〔2025〕SJL20250004),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肆万分(¥43,763.40)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公司及时到思明区税务局嘉莲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号嘉莲税务所303室)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厦思税社征决〔2025〕SJL20250004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厦思税社征决厦思税社征决〔2025〕SJL20250004号-20251121.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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