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的规定,下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附件:OA-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2025年10月市县级欠税公告(全量).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