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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丨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及实操
发布日期:2025-08-05 11:28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一、优惠内容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政策要点


01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2


享受时间


03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04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05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3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温馨提示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电子税务局操作如下


步骤1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即可进入功能界面。


步骤2


进入功能界面后,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进入申请界面。


步骤3


进入申请界面后,系统弹窗提示,可选择“我已知晓上述法律责任,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由系统完成数据预填,然后点击【确定】,进入申请表填写界面。


步骤4


进入申请表填写界面后,系统自动带出数据,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退(抵)税申请表界面。


步骤5


进入退(抵)税申请表界面后,系统将展示申请表单数据预览,在确认预览数据准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完成留抵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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