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微信头条
一文读懂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5-08-01 17:1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万里河山,有你心安!今天是八一建军节,让我们一起致敬最可爱的人!他们忠诚坚毅、奋勇拼搏,留下最美逆行者的背影;退役后,同样挥洒汗水、坚守岗位,留下退役不褪色、建功新时代的身影。今天,跟随税小夏一起学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一、税收优惠政策要点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01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02

定额标准

每人每年9000元(厦门或福建)


03

核算方式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4

享受途径

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01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限额标准

每户每年24000元(厦门或福建)


03

核算方式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4

享受途径

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政策享受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政策相关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上述两项政策均需将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此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留存:1.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五、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