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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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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