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幸安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M0000R258D):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一稽罚〔2025〕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
对你单位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将上述罚款额缴纳入库。到期不缴,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上述地址领取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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