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泗丙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MA2YC4CG5W);法定代表人:叶生光(身份证号: 350924********0018 ):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2份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4份为虚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12804938.21元,税额191427.46元,价税合计12996365.67元;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金额574879.03元,税额9398.47元,价税合计58427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5〕6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