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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9 18:3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厦门潮海湖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8UHJ9510,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大雨,身份证号:352625********497X):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走逃失联, 逃避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你公司2022年1月至8月期间对外开具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14367.38元,税额222867.82元,价税合计1937235.2元)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以200,000.00元罚款。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5〕6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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