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幸安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M0000R258D,法定代表人:颜炳结(身份证号:350322********1594)
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开具的6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5471812.34元,发票税额120798.42元,价税合计5592610.76元)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5,145.63元,发票税额14854.37元,发票价税合计510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虚开发票。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虚开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5〕1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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