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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15:1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含医保,下同)缴费的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申报办法

(一)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用人单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后,如无特殊变动的,在一个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将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非在编人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缴费工资,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明确的缴费工资口径进行申报。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参照企业职工的申报办法办理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厦门”办理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网址: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

路径: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厦门→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基数变更→缴费基数批量变更/缴费基数单人变更。

(二)柜台申报

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有调整的,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继续以原缴费工资作为确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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