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梧村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思梧税通【2024】SWC20240029号
卢*兵(身份证:422123****0115683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第九条相关规定。
事由:
您于2021年3月24日在海南省海棠区局第一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4600****50,发票号码04831164,价税合计3371800元,受票方为湖北佳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9142010****55655XT)。对于建筑、安装等的发票,应按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行业最低核定率(建筑业7%,其他10%),按经营所得5%-35%累进税率计算应交税款。
您存在未依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请您于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梧村税务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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