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送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对应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送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清册.xls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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