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详见附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缴纳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补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清册.xls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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