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公告(2023年存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8年第44号修改)的规定,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相关欠缴税款情况公告如下,并责成被公告欠税纳税人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附:
(执法)(集美-2023年全量-个体-县级)公告欠税纳税人名单 .xlsx
(执法)(集美-2023年全量-企业-县级)公告欠税纳税人名单 .xls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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