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汇德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58127413XP)
鉴于你(单位)(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53-3号502室C区) 厦门汇德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欠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所属期的房产税18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3.18元。
2024年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厦湖税税通〔2024〕16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但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2024年6月6日向该企业送达催告书(厦湖税强催〔2024〕508号),该企业未在催告期内缴清税款,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科拟对该企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康乐支行,账号为40331001040018432;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账号为87700120030002084采取强制扣缴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8月23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康乐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033100104001843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佰叁拾叁元壹角捌分(¥233.18)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佰叁拾叁元壹角捌分(¥233.1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