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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问题
发布日期:2024-07-19 11:2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留言时间:2024-07-15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问:作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实际申报中,申请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当年度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可以抵扣?还是需要明确区分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项目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方可享受抵扣政策优惠?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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