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4-05-17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实际业务进行时,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含报关、清关、装卸搬运等,并向客户收取海运费、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请问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能否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5-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就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开具发票;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时代为办理货物运输、报关手续、物流辅助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相应款项(如港杂费等),不属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不由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的,就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分别开具发票,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