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的温馨提醒
发布日期:2020-12-24 15:3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的文件规定: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于2020年12月底到期。对于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于2020年12月底前缴纳。受疫情影响且已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的单位,请按照《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中申请的延缴时间,完成申报和费款缴纳。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4日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