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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4 15:33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情形

 

  该政策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相较于原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调整为按半年缴纳。

 

  (二)施行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以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均按此政策申报缴纳。例如,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的税款,应在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间申报缴纳。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税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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