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厦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