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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四)
发布日期:2020-03-23 12:1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第六条“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规定: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


  一、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减免呢?

  1.项目范围:

  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2.减免范围:

  中小微企业免征期为2020年2-6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期为2020年2-4月。


  二、企业类型是依据什么进行划型的?如何确定本单位的划型情况?

  1.划型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型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2.查询途径:

  缴费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主页【我的待办-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类型】,点击查看就可以看到认定情况,也可以在【社保业务-单位社保登记信息查询】中查询。


  三、如何计算减免金额呢?

  按照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此处应有例子。

  情况一:施工总承包方为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4月)

  1.工程情况

  2月20日开工,项目施工期为300天,已缴纳工伤保险费20000元。

  2.减免期计算

  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按天数计算为:10+31+30=71天

  3.减免费款计算

  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款为:71天/300天*20000/2=2366.67元

  情况二:施工总承包方为中小微企业(免征期2-6月)

  1.工程情况

  5月1日开工,项目施工期为100天,未享受减免的工伤保险费10000元。

  2.减免期计算

  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按天数计算为:31+30=61天

  3.减免费款计算

  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款为:61天/100天*10000=6100元


  四、2月及3月已征收入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税务机关核对已征收的相关资料后,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享受减免的工伤保险费款,联合人社部门直接办理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退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将通过短信告知企业。


  五、后续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享受减免?

  施工总承包单位前来办税务服务厅申报办理建筑项目团体险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文件规定计算减免额,按照抵缴减免额后的工伤保险费款进行征收。


  往期回顾: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三)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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