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 城乡居民社保停保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保停保
【设定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53条:“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适用于符合申办条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停保。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 原件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核验退回 | ||
3 | 代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代办 | 原件核验退回 | ||
4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原件 | 条件报送 | 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停保 | 原件核验退回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
1.就业、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到居(村)委会办理停保手续。2.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停保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表单及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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