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53条:“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点击查看全文)
适用于符合申办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2.在厦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1)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后,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规定,个人按以下标准缴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 原件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核验退回 | ||
3 | 代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代办 | 原件核验退回 | ||
4 | 《残疾证》或《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残疾人员及低保对象 | 原件核验退回,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的,复印件由税务柜台复印留存。 |
5 | 《独生子女证》或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本市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 | 原件核验退回,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的,复印件由税务柜台复印留存。 |
6 | 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本市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的,复印件由税务柜台复印留存。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不收费
即时办结
户籍(暂住地)所在地的居(村)委会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参保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
5.缴费委托:参保成功后采用委托扣费的参保人员,通过居(村)委会获取“缴费用户号”,在参保当月底前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委托代扣手续。
6.缴费时间:
税务部门于参保的当月从参保人委托扣费账户进行扣费(连续扣3个月)。税务部门于每年1-3月内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当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月扣费时间为1日至月底;居(村)委会统一代缴的,居(村)委会应在每月1日至月底申报缴费。
7.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需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