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6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发布日期:2024-11-19 09:23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3.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4.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以及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5.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持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人。

  6.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缴费标准】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4〕96号),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缴费人员由政府部门代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原件核验退回,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的,复印件由税务柜台复印留存。

3

代办人身份证

原件



条件报送

代办

原件核验退回

4

《残疾证》或《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享受医疗救助的残疾人员、低保对象

原件核验退回,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的,复印件由税务柜台复印留存。

5

享受城乡医保资助人员(特困供养、重点优抚、计生特殊家庭)的认定或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享受医保救助人员

原件核验退回

金鹭英才卡、白鹭英才卡或其他人才证明材料,及夫妻证明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

原件核验退回



【收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1.居(村)委会办公地址请具体向居(村)委会询问或使用地图搜索。

  2.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户籍(暂住地)所在地的居(村)委会


【联系电话】

  1.居(村)委会联系电话请具体向居(村)委会询问。

  2.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1.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APP

i厦门APP

闽政通APP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已在异地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或者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在厦门重复参保享受待遇。

  5.办卡需提交一张背景为白色、着深色有领衣服的一寸近期免冠彩照(本市户籍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无需提供)。

  6.参保和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期:每年9至12月。

  日常参保缴费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

  7.参保成功后,采用“个人自缴”缴费方式的参保人员,通过居(村)委会获取“缴费用户号”,在参保当月底前到银行柜台或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参保人的缴费用户号除通过居(村)委会获取外,个人也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一卡通委托”查询。采用居(村)委会代缴的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委托代扣。

  8.采用“个人自缴”缴费方式的,有以下3种缴费方式:

  (1)从个人委托的银行账号自动扣款:税务部门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下个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补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当月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家庭共济账户代缴:已建立了厦门“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税务部门发出扣款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医疗保障”进行了家庭共济账户代缴登记的,医保部门将直接从其“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家庭共济账户扣款。税务部门收到医保部门反馈家庭共济账户扣缴信息后,将不再从其委托银行卡进行扣款。若其家庭共济账户未能成功扣款的,税务部门将从城乡参保人员的一卡通委托银行卡扣款。

  有关家庭共济账户代缴具体操作事宜请拨打医保咨询电话:0592-12345。

  (3)银联在线缴费

  未办理一卡通委托或因余额不足等原因未扣款成功的参保人员,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使用“社保费申报缴纳”功能缴纳费款。

  9.采用居(村)委会代缴方式的:居(村)委会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年满18周岁人员的未成年人医保资格被停而需重新参保的: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税务部门将停止其下个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参保的,应携带对应资料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11.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需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盖章确认。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