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
【事项名称】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
【设定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点击查看全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许可时,需先按工程项目总造为整个建筑项目投保建筑工伤团体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花名册。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工程项目中标后 | |
2 | 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工程项目中标后 | 原件核验退回 |
3 |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项目开工后 | |
4 | 《工伤认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发生工伤 |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5 |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发生工伤 |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6 | 《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发生工伤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建安工程项目需延长竣工日期的,需提供建设审批部门或者建安项目甲方同意延长施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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