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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发文日期:2024-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有效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


2024年9月28日



【相关链接】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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