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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发文日期:2023-08-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有效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相关链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 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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