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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23-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有效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相关链接】


@中国税务有回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中国税务有回应: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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