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注释: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对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有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有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