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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代办出售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4-05-31 16:05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山东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简称“反向开票”),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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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代办出售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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