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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8000平方米的自有钢材仓储设施,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吗?
发布日期:2023-05-25 16:56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四川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问答】


问:自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存储钢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这户企业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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