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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布日期:2019-10-21 17:1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纳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原件

2

纸质

必报


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2份,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无需提供

2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1份,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无需提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3.4.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表单及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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