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消费税申报(不含成品油)应提供: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由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写 | |
3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由发生委托加工业务纳税人填写 | |
4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
5 |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原件 | 1 | 电子 | 条件报送 |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
6 | 《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
7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2.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应提供: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由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写 | |
3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由发生委托加工业务纳税人填写 | |
4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
5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7.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8.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自税款所属期2018 年3 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0.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11.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