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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发布日期:2023-08-03 16:1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申请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原件--

必报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

必报


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6.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发生变更等。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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