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第一条:“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第二条:“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真伪。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待鉴定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2 | 待鉴定发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鉴定发票的 | |
3 | 鉴定清单 | 原件 | 1 | 电子 | 条件报送 | 发票数量超过5份时 | |
4 | 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用票单位实名制查验 | 查验后退回 |
5 | 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鉴定发票的 | |
6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7 |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工作人员工作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鉴定发票的 |
不收费
能够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鉴定部门当场给予结论,并开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不能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并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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