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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发布日期:2019-10-21 16:43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第一条:“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第二条:“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真伪。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待鉴定发票

原件

1

纸质

必报



2

待鉴定发票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鉴定发票的


3

鉴定清单

原件

1

电子

条件报送

发票数量超过5份时


4

自然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报

用票单位实名制查验

查验后退回

5

单位介绍信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鉴定发票的


6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报



7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工作人员工作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司法部门等第三方鉴定发票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鉴定部门当场给予结论,并开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不能当场鉴定发票真伪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并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5.4普通发票真伪鉴定.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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