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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发布日期:2021-11-04 10:2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原件

1

纸质

必报



2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4.3发票遗失、损毁报告.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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