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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布日期:2022-05-31 20:26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存根联数据采集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19 号)第三条(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 号)第二十一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申请条件】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因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

补录退回

2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原件--

条件报送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2.4.1存根联数据采集.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自助办税终端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

  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6.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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