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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日期:2024-07-08 08:3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材料】

(一)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外的其他代开发票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2

开票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自然人代开业务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条件报送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2

开票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自然人代开业务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条件报送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5

存量房买卖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发票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原件

1

纸质

必报



2

开票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提供

原件查验后退回。(1)已办理发票代开授权验证的纳税人可取消原件报送;(2)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4

不动产权属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提供


5

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提供

原件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3.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

自助办税终端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5.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时,买卖双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买卖双方中有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开具,其他业务同城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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