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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发布日期:2026-01-09 18:5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必报


查验后退回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条件报送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查验后退回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首次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应进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验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2.6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5.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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