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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普通发票验旧供新
发布日期:2024-07-08 08:27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验旧供新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1.非网络发票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2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原件


纸质

条件报送

非初次购买



2.网络发票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2

作废发票、红字发票

原件


纸质

条件报送

非初次购买


3

网络发票系统生成的验旧单纸质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非初次购买

加盖公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2.3普通发票验旧供新.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无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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