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需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1.初次核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或《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3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必报 | 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若只核定电子发票,可不需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 |
注:《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领发票时使用。
2.核定调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3 | 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必报 |
不收费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涉及审批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随同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于0.5个工作日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6.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7.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9.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0.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1.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 份。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若只核定电子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可不需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