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1.初次核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或《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3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必报 | 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若只核定电子发票,可不需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 |
注:《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领发票时使用。
2.核定调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3 | 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必报 |
不收费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涉及审批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随同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于0.5个工作日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领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7.纳税缴费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缴费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