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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普通发票核定及调整
发布日期:2024-07-08 08:1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核定及调整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申请条件】

  普通发票核定: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重新确认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办理材料】

1.初次核定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或《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原件

1

纸质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4

发票专用章印模




必报


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注:《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领发票时使用。


2.核定调整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原件

1

纸质

必报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原件

1

纸质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2.2.1普通发票核定及调整.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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