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核定及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普通发票核定: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重新确认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1.初次核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或《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3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4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必报 | 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注:《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领发票时使用。
2.核定调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