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2.房产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3.车船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4.印花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5.资源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查验后退回 | |||
3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
4 |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7.契税纳税人:
(1)增量房契税申报申办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房屋产籍调查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2 | 购房方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仅要求提供《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页、第三页以及该合同中有双方签名盖章的最后一页 | |
4 |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5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的原件、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司法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后新购住房的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6 | 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或诚信保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
7 | 法院判决资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法院拍卖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8 | 拍卖确认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9 | 拆迁安置房协议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 拆迁安置房费用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11 | 拆迁安置房确权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12 | 拆迁安置房购房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13 | 拆迁安置房配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14 | 购买项目名称(用于安置)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15 | 拆迁安置房上手产权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查验后退回 | |
16 | 公有住房核定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房改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存量房契税申报申办材料(由纳税人在收件时提交给各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件后传递给我局)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2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拍卖成交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清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4 |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免预受理认定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征免预受理认定意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5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的原件、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司法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后新购住房的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6 | 司法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有司法文书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7 |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离婚分割财产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8 | 离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9 | 结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无偿赠与配偶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 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1 |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2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继承或接受遗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土地契税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承受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承受者为个人 | |
2 | 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承受者为非个人 | |
3 | 土地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承受者为非个人 | |
4 | 土地价款缴款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5 | 土地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土地承受者为个人的,根据实际合同签订情况(实际未合同签订的除外)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上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
购买方为个人的,择一提供: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B类、C类)。
购买方为非个人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8.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9.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5 |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6 | 与扣除项目金额对应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7 | 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情况 | |
8 | 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 |
9 | 报送鉴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5 |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6 | 与扣除项目金额对应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7 | 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情况 | |
8 | 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 |
9 | 报送鉴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
2 | 转让合同、评估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在建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成本费用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10.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1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购房发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2.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报告。
5.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6.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7.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首次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报告全部车辆、船舶的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
8.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9.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10.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11.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2.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3.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基础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发生变化时,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4.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